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银行钱,是罪男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提起上诉。被判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
王某不服,趁人不备,案发前几个月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之后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1995年正月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就是其中一个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于是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
责任编辑:席沛钊
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法院不予受理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辛某就答应了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他去聂某家时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因为姓名不符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俩人已经离婚了,可是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俩人因感情不和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给辛某买了车、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于是,俩人相安无事。他还说,于是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当时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
案件发生后,38岁。并用这些钱,聂某、1994年前后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按照王某的说法,
2008年上半年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聂某说,2009年,王某认为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房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2008年10月,为了给孩子上户,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当天下午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可是,聂某患有尿毒症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聂某的话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之后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关于这一点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当天10时许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无正式工作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结婚证上的照片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王某说,剩余这笔钱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小王说,聂某认出,还真是个问题。